借他人银行卡收租 规避执行获罪判罚
被执行人明知有涉案债务,却利用他人银行卡收取租金以规避执行,靖江市法院在核查后以“涉嫌拒执犯罪”移送公安机关侦查。近日,靖江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某化纤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;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。 2021年12月29日,某油品公司诉某化纤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经过靖江、泰州两级法院审理,判令化纤公司支付油品公司16万余元。 因化纤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,2022年5月油品公司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执行过程中,法院经查控,发现化纤公司名下仅有一辆小型汽车,执行过程中未能实际扣押到位,执行法官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实际经营,同年7月29日,因无财产可供执行,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 案件终本后,油品公司向法院提供线索,称其发现化纤公司注册地已更换门牌,经初步了解,发现化纤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已将该处厂房租赁给了现经营者,且已经收取了当年的租金数十万元。据此线索,经法院执行人员现场核实,发现化纤公司实际负责人孙某分别收取了厂房租金70万元及出售该厂房意向金47万元,均借用他人银行卡走账,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公司拖欠的其他债务,未用于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。执行局经研判,认为化纤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孙某的行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嫌疑,故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。 公安机关立案后,化纤公司、孙某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。2023年2月8日,化纤公司足额支付了全部欠款,取得了油品公司谅解。公安机关侦查后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公诉,后检察机关向靖江法院提起公诉。靖江法院经审理认为,化纤公司、孙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案发后,化纤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,且取得谅解,综合上述情节,依法对化纤公司、孙某从轻处罚。
法律探讨与研究18061248270王大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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